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安徽省篮球协会,简称安徽篮协。英文为“Anhui ”,缩写为“ABA”。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安徽省篮球协会是由全省从事篮球运动及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篮球爱好者和关心、支持篮球运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中国篮球协会章程,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全省篮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篮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篮球项目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促进与各省市篮球协会、省内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交流,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安徽省篮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篮球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本协会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推进本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篮球协会、安徽省体育总会的指导,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全省篮球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全省篮球运动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以及行业规范;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举办全省性篮球赛事,负责对篮球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拟定培训计划,制定竞赛计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组建、管理安徽省篮球队,代表安徽省参加各级、各类全国性比赛,开展篮球运动交流和技术合作,制定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推动篮球项目普及,抓好青少年篮球后备人才培养;推动青少年篮球、儿童篮球及其他社会篮球的普及与提高,积极发展女子篮球运动,不断扩大篮球人口规模;
(五)做好宣传工作,促进篮球文化建设,做好公益、慈善活动;
(六)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七)在本会职权范围内制定、解释和执行与篮球运动有关的规定、纪律规则、道德准则;
(八)针对有违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弄虚作假、腐败、涉赌、涉毒、使用兴奋剂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协助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和处罚;
(九)负责与国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开展商业性活动的合作,并有权获得社会团体、企业对协会的赞助,为安徽省篮球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十)从事并完成法律法规授权,完成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体育总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经所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的,开展篮球运动的协会、学校、篮球俱乐部,以及致力于篮球事业发展的其他组织或从事与篮球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企业,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热爱篮球运动,或从事与篮球及体育产业相关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向本协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意;
(三)热心于我省篮球事业的研究和探索;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承诺接受本协会和中国篮协监督仲裁委员会、中国篮球协会和本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争议诉讼至民事法庭,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带头遵守并约束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篮球从业人员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决议和约定;
(六)向本协会反映本地区、本机构及相关单位篮球运动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并对其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秘书长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受主席委托,副主席也可以使用上述职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各项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法人代表赋予的各项权利;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立以下机构:
(一)秘书处;
(二)竞赛部;
(三)青少年部;
(四)社会发展部;
(五)市场开发部;
(六)党支部、纪委办公室;
(七)会员发展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